,甲方同意将权属于自己所有的30栋工业厂房为乙方对外抵押作保以融通资金或实物之用,并同时交付给乙方上述三十栋厂房的房产证(证号见附件略)。
二、乙方使用甲方上述房产作抵押,属于有偿性质,即乙方以对外抵押融资或实物的实际金额的5付给甲方担保费,并按每次到位的资金或实物的时间为担保费的结算时间。
三、乙方使用甲方房产所融通的资金或实物,必须专项用于汽车城的开发建设,专款专用。
四、为抵消甲方的担保风险,乙方将其汽车城的土地与94年开工兴建的地面建筑、生产线与设备反抵押给甲方。情因汽车城的土地证系由甲方负责办理,所以,反抵押的主动权仍在甲方。
五、本合同一式四份,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sz宝安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刘森林(签字)
乙方sz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朱赤儿(签字)
一九九四年元月二十二日
看官!这份合同书表明,早在它之前已签过一份生效合同,主题是甲乙双方合作开发汽车城。而这份《抵押担保合同书》显然不是针对湖贝金融服务社的,因为他们签订合同时,该社还没有成立。另一个问题是岸尾公司敢于用自己的厂房作抵押为安延汽车城公司贷款,一是还有东西抓在自己手上——该村的汽车城的土地使用证还没有办下来;二是抵押目的有为本村创收和尽快发展本村合作企业的考虑。因此,不论从哪个角度上说,都是自愿的。而且,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起始时间,可以追溯到1993年前后。从这几点说开去,若是日后有人说,岸尾公司是上当受骗,才拿了村里的房产抵押给湖贝金融服务社办贷款,那是说不过去的。
话说回当时,夏天看完合同文件,便面带笑意的将合同还给徐东海,说道“看来,这事我们要搞清楚也难。”他知道徐东海也是赞成给予大额贷款的,便不再说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