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五六、眼前一亮:无效抵押合同有戏(2 / 4)

危险啊孩子 肖远征 4918 字 2020-08-05

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二、被告应返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5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1995年4月21日起分段计至还款之日止。借款期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逾期至1995年12月8 日止加收20;1995年12月9日起至1996年4月30日按每日万分之五计;1996年5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四计。

上述款项,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清结;逾期则按民诉法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40328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0164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不予退回,被告负担之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三份,上诉于广d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叶有心

审判员谭当思

广d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易雪片

另一份判决书也是大同小异,说明是中级人民法院对银行超营业执照范围经营作了研究后的正式判断。

广d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6)深中法经初字第1045号

原告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地址深圳罗湖区湖贝路。

负责人王显耀。

委托代理人郝文婷,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法律顾问。

被告深圳泰山工贸有限公司。地址深圳罗湖春风路高嘉大厦。

法定代表人邵华。

被告贵州招商(深圳)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高嘉大厦。

法定代表人邵华。

原告诉被告抵押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深圳泰山工贸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被告)和贵z招商(深圳)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第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4年10月 22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一份《抵押贷款合同》,合同规定原告向第一被告贷款人民币 260万元,用于购商流材料,贷款期限分二期,其中第一期150万元的贷款期限为半年,自1994年10月23日起至1995年4月23日止,月利率为99‰;第二期 110万元贷款期限为壹年,自1994年10月23日起至1995年10月23日止,月利率为12078‰;此二期贷款第二被告用位于深圳罗湖春风路高嘉大厦8套房产(房地产证号码1051687——1051695)作抵押担保,第二被告并出具《抵押声明书》。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人民币260万元划入第一被告帐户上。合同期届满后,第一被告未能归还原告贷款本息,第二被告亦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请求法院判令(一)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260万元及利息、罚息40万元,共计300万元;(二)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两被告未进行应诉。

本院查明1994年10月 22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一份《抵押贷款合同》,合同规定原告向第一被告贷款人民币260万元,用途购商流材料,贷款期限分二期,其中第一期150万元的贷款期限为半年,自1994年10月23日起至1995年4月23 日止,月利率为99‰,第二期110万元贷款期限为壹年,自 1994年10月 23日起至1995年l0月 23日止,月利率为12078‰。此二期贷款由第二被告用位于深圳罗湖春风路高嘉大厦8套房产(房地产证号码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