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特区仪表公司签订合同,引存一年期存款50万元,存单号205001070,支付利差7万元)。另外的400万元贷款,由湖贝金融服务社自主引存解决存款配套,贵z招商(深圳)发展有限公司向湖贝金融服务社支付利差3419万元。
现将有关问题说明以下
1、利差划付情况贵z招商(深圳)有限公司与华侨公司交付转帐支票时,贵z招商(深圳)公司会计夏淑文和总公司派员王小姐一起直接与华侨公司的韩会计及出纳到柜台办理。2贵z招商公司与特区仪表公司办理转帐支票时,亦由夏会计、王小姐等人与特区仪表公司的高先生、曾出纳直接在柜台办理。3贵z招商(深圳)公司与本金融服务社交付支票时,由贵z招商(深圳)公司的财务人员直接到金融服务社财务室交给财务人员莫小姐、冯小姐。
因此,800万元贷款的相关利差的划付工作,本社信贷人员均未参与。
2、“以贷引存”问题。总的来说,当年湖贝金融服务社在开业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存款规模上升到近六亿元,“引存”是基本手段,这也是各金融服务社的基本做法。上述500万元存款,是由当时分属两个拟做贷款的客户引存到服务社的存款(也不是信贷人员所为)。其中一个客户因为海关监管物资未能取得九龙海关的抵押认可而无法放贷。在这种情况下,信贷人员信息给贵z招商(深圳)公司,该公司有关人员与存款方华侨公司商量,达成协议;另外的50万元存款,也是该公司与特区仪表公司的高先生、曾先生商量并达成协议。
应该说明的是银行员工信息后没有参与组织存款的对等洽谈。
上述存款转存定期存款后,在“业务员成绩”的考核上仍属于原员工的客户,实际上是已经到帐的存款转成定期。因此,不存在银行信贷人员与贵z招商(深圳)公司有“组织存款的私下协议”的问题。
3、关于金融服务社收取的自主组织存款的利差问题。这属于金融服务社财务与人事部的工作范围,在当时情况下,信贷人员无权过问。应该说,本金融服务社对存贷款配套的多层次监督、对收取利差补充存款的环节上的重视与制约,还是比较认真的。
以上说明,仅供参考。
贷款经办人之一夏 天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文稿写好后,夏天拿给王显耀过目。王显耀看后,觉得自己应该做些什么,以减轻夏天的压力。便在最后一页的左下角写道
夏天同志是我行干部,他的情况可供参考。
湖贝支行98421
写完后,对夏天说“叫许爱群盖个行章。”
夏天说“谢谢了!”
夏天盖了行章回到办公室,重新看了一回王显耀签批的意见,在心里说“这就是王行长与陈行长在为人品德上的差别。王行长没有涉及此事,但他还是主动签了个意见,而陈行长则参加了贷款的研究和决策,当政法机关问起他的时候,他却矢口否认。”
下午三点钟,李海燕一行准时来到行长室,夏天将材料当着王显耀的面,交给了她。考虑到她要向王显耀核实情况,并交换看法,夏天自己作为贷款经办人不方便在场,便退出了行长室。于是,王显耀针对专案组的提问,作了恰当的解释,并向专案组表明“湖贝金融服务社作为法人已经不存在,我们是根据市里的审计报告接受其资产负债的。其经济责任已经终结。”
李海燕听懂了王显耀话中的意思,对他说“我们只是要理清是非,不是要追款,这点你尽可放心。”
交换完看法后,李海燕等人好像冰释了疑团,满意地离开了湖贝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