愿把一式四份的600万元声明书涂改成两笔贷款;一笔将借款金额涂改为1500万元,另一笔将借款金额涂改为320万元;将借款人涂改为深圳市宝安区福利床业有限公司;把借款时间由原来的 1994年8月3日涂改为12月27日。涂改后的二笔抵押贷款共计1820万元人民币。因此,陈连平擅自变更了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把一笔抵押变更为两笔借款抵押,从根本上违背了我村抵押贷款600万元的初衷。证据如下
证据一、市公安局文检字第8050号《鉴定书》,鉴定结论《抵押声明书》上涂改的字迹是陈连平所写。
证据二、1998年5月8日,宝安公安分局对陈连平的审查笔录。请看附件
第4页第三行,陈供认“工业村张锦秀按照合同规定,交四本工业村的房产证给我。及有贷款 600万元的手续,如工业村的法人代表委托书,工业村盖了公章的贷款抵押证明书等。”
问“在梅林支行(原梅林金融服务社)。湖贝支行(原湖贝金融服务社)办理房产抵押分别贷出1500万及320万,用涂改液涂改,填写 1500万(即贷款抵押数额处),320万。再盖上宝安公证处公章,这些手续是否经宝安工业村张锦秀同意批准的?”
陈答“以上这些手续,工业村的张锦秀是不知道的,我办理贷款的手续他是不知道的。”
以上供词可以看出,陈连平对擅自涂改声明书一事供认不讳。
证据三、1995年11月28日,陈连平出具的《计划书》“兹有我公司与工业村合作借资金的合同。我公司没有在原订合同完成,现再作协商在1996年农历春节前退回所有抵押的房产,如到时没有办好,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我公司负责。”显然,该《计划书》表明陈连平贷款1820万元是在隐瞒我村的情况下进行的,贷款都近期满了,陈连平还伪称没有贷到款。还谎称返回房产证给我村。这一证据进一步表明陈连平涂改我村的声明书是隐瞒的,带有明显欺诈目的。
以上证据充分证实本案的《抵押贷款声明书》所列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是未经我村同意,陈连平单方涂改的,不是我村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我村无任何法律约束力。
二、本案设定的抵押关系无效。
本案设立的抵押关系无效,除了体现在上述第一大点说明的贷款抵押不是我村的真实意思表示,还体现在设定抵押的程序非法。
1、《抵押声明书》的公证手续是非法的,应认定为无效。
(1)陈连平擅自在授权书上添加公证事项,他是没有本村的公证代理权的。
证据一、市公安局文检字第8013号《鉴定书》的鉴定结论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上的权限栏内“公证、他项权”字迹是工业村委主任张锦秀签名盖章后陈连平添写进去的(见附件)。
证据二、1998年5月8日。宝安公安分局对陈连平审查笔录。
第4页第七行,问“工业村张锦秀的法人委托书有没有委托你去办理‘公证、他项权’?”
陈答“没有。公证处办理公证是我背着张锦秀去办的。”
问“此事张锦秀是否知道?”
陈答“他不知道,我是在他不知道的情况下去做公证的。”
上述笔录说明,陈连平供认自己擅自添加骗取了公证、他项权的授权事项。
(2)、公证处明知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的有效期是1994年9月9日,早已经过期三个月,仍在同年12月27日接受该证明,显然存在疏忽和过错。
(3)、办理声明公证,依《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八条规定,是不得代办的,而宝安公证处却违反本规定。接受了陈连平的代办资格。
(4)、公证处